知識產權,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
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據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Mark Lemley教授,廣泛使用該術語“知識產權”是一個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后出現的,其作用對企業的意義深遠:(1)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調動了人們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和文學藝術作品創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2)為智力成果的推廣應用和傳播提供了法律機制,為智力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運用到生產建設上去,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3)為國際經濟技術貿易和文化藝術的交流提供了法律準則,促進人類文明進步和經濟發展。(4)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現代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完善我國法律體系,建設法治國家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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