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我市自主創新,貫徹落實國家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有關精神,根據《合肥市扶持產業發展政策的若干規定》,制定本政策。
一、資金安排和扶持范圍 1.設立“自主創新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和總量控制。“借轉補”單個項目扶持額度不低于100萬元、事后獎補單個項目扶持額度不低于50萬元。雙創獎補政策不受以上額度限制。 2.在本市區域內注冊、納稅,且申請項目在本市范圍內組織實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在肥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戶籍或身份證在合肥的社會個人(僅限專利資助),均屬于本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二、扶持政策 (一)政府投資引導基金。 3.根據《合肥市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設立量子通信、新能源汽車、燃氣輪機、精密制造等新興產業增長源基金,重點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型企業承擔的新興產業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二)天使基金。 4.根據《合肥市天使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設立天使投資基金,重點支持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對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創辦企業給予優先扶持。 (三)科技金融產品。 5.鼓勵科技保險融資,引入科技保險經紀公司與多家保險公司成立共保體,分擔創新企業市場風險。 (1)鼓勵創新企業和保險公司開展科技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貸款等保險業務,貸款企業無法償還科技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貸款的,由科技保險基金、銀行、保險公司按約定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銀行對企業科技小額保證保險貸款,實行基準利率貸款,政府按照基準利率50%給予銀行利息補貼。 (2)對于開展科技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的保險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保險保費的,政府給予保險公司1%補貼。 6.鼓勵專利質押貸款融資。支持企業以專利質押貸款方式融資,對企業貸款額達到1500萬元以上的,給予企業貸款利息和專利評估費5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開展專利質押的擔保機構,擔保額達2000萬元以上的,給予擔保機構50萬元獎勵。 7.創新貸風險池資金支持高科技企業融資。擔保(保險)公司按照1:1配套,商業銀行按照風險池資金10倍安排定向信貸資金,重點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型企業。政府、擔保(保險)公司、銀行按照一定比例承擔創新貸貸款風險,超出風險池部分由擔保(保險)公司和銀行按比例承擔責任。銀行對企業科技創新貸貸款,實行基準利率貸款,同時政府按照基準利率50%給予銀行利息補貼。擔保(保險)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擔保費的,政府給予擔保(保險)公司1%補貼。 (四)借轉補。 8.根據《合肥市財政資金“借轉補”管理辦法》,對新認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給予研發項目支持。支持科技小巨人企業和醫療衛生的自主創新研發項目,擇優給予資金支持。支持本市企事業單位與長江經濟帶、俄羅斯伏爾加河沿岸聯邦區、德國等高校、科研院所、技術領先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提升創新能力,擇優給予研發項目支持。 (五)事后獎補。 9.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創新型(試點)企業、國家知識產權示范或優勢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 10.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第一位)一等獎、中國專利金獎的企業,獎補創新團隊100萬元。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第一位)二等獎、中國專利優秀獎的企業,獎勵創新團隊50萬元。 11.對經市科技部門備案的各類科技公共服務平臺、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考核優秀的給予50萬元資助,考核辦法另行制定。安排200萬元用于新建院士工作站和在站院士生活補助。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業團隊的領軍人才為國家“千人計劃”專家,在獲得天使投資基金或創業引導基金支持的前提下,再給予創業團隊100萬元配套資金資助。對新認定的及年度考核優秀的市級產業創新戰略聯盟,分別給予50萬元經費資助,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12.支持創新型城市、合蕪蚌試驗區建設若干重大軟科學研究項目,按《合肥市軟科學項目實施細則》執行。 13.鼓勵發展研發設計、知識產權、技術轉移、科技咨詢等新型科技服務機構。對企業內部研發機構獨立成為面向社會提供專業化服務的法人單位;新成立從事專利運營、數據分析服務、評估交易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本地促成技術轉移、成果轉化或網上技術交易等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在本地開展大數據專業咨詢、科技成果評價評估等科技咨詢機構,對其當年服務性收入超過150萬元的,給予50萬元獎勵。 14.對單位和個人申請(進入實審階段)、授權的發明專利;眾創空間、孵化器內當年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授權的小微企業;當年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審階段)達到30件、50件;當年發明專利授權5件以上、專利貫標試點企業通過達標驗收的、列入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專利服務機構新增托管企業(專利)達到100家以上、專利代理機構代理我市發明專利并獲授權的,根據實際數量由縣(市)區、開發區統一組織申報,給予縣(市)區、開發區50萬元以上獎補,由其兌付單位和個人。 15.對我市企事業單位新引進外籍科技人才年薪達50-100萬元,100-150萬元的,并在我市繳納個人所得稅、工作6個月以上的,給予其年薪的一定比例獎補用人單位。其中對我市企業聘請的外國高端技術(管理)專家(限名額),且每年在企業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的,一次性給予企業當年聘用費50%、最高60萬元資助。 16.對符合省市共建條件的企業實驗室,連續3年,每年給予100萬元的經費支持;對新批準建設的國家級實驗室,給予30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國家級實驗室,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 17.對企業投保以下險種科技保險: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綜合保險、產品質量保證保險、專利保險、雇主責任險、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按投保企業實際支出保費的50%給予補助。 18.對企業牽頭承擔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給予其所獲國家撥款額10%資金支持;承擔省科技重大專項的,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19.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給予30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認定的企業國家級質檢中心,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認定的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 20.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獲認定的國家級重點新產品、新藥證書、動植物新品種,可申請研發后補助。其中國家重點新產品,省按企業當年新產品銷售收入統計數據,排序前10名的,每個產品補助100萬元;排序11—30名的,每個產品補助60萬元;排序31名以后的,每個產品補助30萬元。企業獲三類以上國家新藥證書和藥品注冊批件且在本市投入生產,可在獲批3年內申請補助;一、二、三類新藥銷售額分別排前10名的,一類新藥補助150萬元,二類新藥補助100萬元,三類新藥補助50萬元。企業獲國家審定的動植物新品種,對每個新品種補助30萬元。 21.對購置用于研發的關鍵儀器設備(原值10萬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按其年度實際支出額的15%予以補助,單臺儀器設備補助不超過200萬元,單個企業補助不超過500萬元: (1)年納稅超過20萬元(不含土地使用稅)的科技型企業; (2)省備案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在孵企業; (3)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在我市企業設立的國家級應用研發機構或分支機構; (4)產業技術研究院等產學研用結合的新型研發機構。 22.我市企業在境外設立、合辦、收購研發機構,按其當年實際投資額的1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23.推動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租用納入安徽省及合肥市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平臺網的儀器設備,按租用儀器設備年度支出的20%給予租用單位補助,每個租用單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24.企業購買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肥轉移轉化的,并在全國技術合同網上登記完成的,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支付額給予補助,對單項成果實際支付500萬元以上的給予10%最高100萬元資金補助。 25.對本地區的企事業單位(含小微企業)技術合同交易按年度累計交易總額給予一定獎勵,年度累計交易總額500-1000萬元的,獎勵10萬元;1000-5000萬元的,獎勵15萬元;5000萬元-1億元的,獎勵20萬元;1億元以上的,獎勵50萬元。 26.融入全球創新網絡。大力建設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國際科技企業孵化器,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國際合作基地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年度考核優秀的給予50萬元獎補,考核辦法另行制定。對外資來我市設立研發機構的,按其當年實際投資額的1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招引先發地區科技園區管理團隊,考核優秀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27.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眾創空間(孵化器),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認定的市級眾創空間(孵化器)及年度考核優秀的眾創空間(孵化器),分別資助50萬元運行經費,考核辦法另行制定。眾創空間(孵化器)每孵化一戶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獎勵10萬元。 28.對新獲批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省級知識產權示范培育園區,分別給予100萬、50萬元一次性獎勵。 29.對獲得中國質量、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行業標準化政策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合肥市標準化工作的意見》(合政〔2012〕69號)執行。 三、附則 30.本政策由市科技局、市質監局負責解釋。 31.本政策中第16-23條款是承接省“1+6+2”政策,50萬元以下的由縣(市)區、開發區承擔;50萬元(含)以上的由市和縣(市)區、開發區按1:1承擔;第24-28條款是雙創獎補政策,兌現資金由中央下達資金及市、縣(市)區、開發區分別承擔。 32.本政策與其他財政政策不重復享受。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33.市審計局負責加強對政策執行的審計監督。 34.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