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新型工業化進程,推動制造業轉型升級,根據《合肥市扶持產業發展政策的若干規定》,制定本政策。
一、資金安排和扶持范圍 1.設立“加快新型工業化及建筑業發展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和總量控制。“借轉補”單個項目扶持額度不低于100萬元、事后獎補單個項目扶持額度不低于50萬元。“雙創”獎補政策不受以上額度限制。 2.在本市區域內注冊納稅、且申請項目在本市范圍內組織實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業和建筑業企業,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主體,均屬于本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二、工業扶持政策 (一)政府投資引導基金。 3.按照《合肥市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設立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分設傳統產業改造子基金、小微企業轉貸基金和信貸引導基金。重點支持電子信息及軟件產業(智能語音、兩化融合、信息消費)、智能制造、智能家電、光伏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 (二)財政金融產品。 4.小型工業企業貸款貼息。對由市政府推介的小型工業企業,按銀行同期基準利率給予上年新發生流動資金貸款利息50%財政貼息。 (三)借轉補。 按照《合肥市財政資金“借轉補”管理辦法》,對以下項目給予支持: 5.鼓勵新引進工業項目。對符合《合肥市工業投資和技術改造導向目錄》,并列入《合肥市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庫》,單個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新引進工業項目,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額的5%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補助。對中心城區工業企業有序向市域其它工業園區搬遷的項目,按本條款執行。 6.加快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建設。支持大、中型骨干企業和行業領先企業率先改造建設智能車間和智能工廠。對符合《合肥市工業投資和技術改造導向目錄》,并列入《合肥市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庫》的智能化改造示范項目,給予智能裝備投資額最高20%的獎補。 7.實施“寬帶合肥”工程。推進無線城市建設,通過公開招標確定運營機構,在全市重要公共區域開展WIFI免費接入服務。政策補助資金由市本級與各縣(市)區、開發區按5:5比例分擔。 8.加大信息服務。繼續推進“翔計劃”工程和工業云服務平臺建設,重點支持中小微企業運用百度搜索引擎、工業云平臺開展營銷推廣、網絡設施、設備租賃、數據托管、流程外包等服務。鼓勵兩化融合服務機構為工業企業提供IT項目頂層規劃設計。 9.支持企業互聯網營銷。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互聯網平臺運營機構,免費為工業企業搭建電商平臺,提供網絡營銷服務,年服務工業企業不少于100戶。 10.支持多層標準化廠房建設。對符合規定的投資主體新建的多層標準化廠房給予補貼,補貼資金采取分期預撥方式,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年度考核。各縣(市)、開發區參照本政策執行,政策兌現所需資金由縣(市)、開發區財政承擔。具體實施方案另行制定。對企業利用存量用地自建自用多層標準化廠房,并納入市級年度建設計劃的,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額的5%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補助。 11.實施“百千萬”培訓工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免費為中小微企業和經濟主管部門提供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等培訓服務。具體實施方案另行制定。 12.創新“雙創”公共服務模式。 (1)支持面向主導產業、優勢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行業公共技術服務的“X”專業化平臺建設,重點建設以龍頭企業為支撐的開放式科技成果轉化和工業設計服務平臺,年服務企業數達200戶以上的,按其投資規模給予不超過200萬元一次性獎補。 (2)支持為眾創、眾包、眾扶、眾籌等新模式開展研發和測試的中試、工試服務平臺建設,年服務對象達300家以上的,按其服務的頻次,由市財政給予不超過300萬元一次性獎補。
(四)事后獎補。 13.推動綠色生態發展。 (1)支持企業節能技術改造。對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給予獎勵。工業項目竣工實施后年節能量達到300噸(含300噸)標準煤以上的、工業以外項目竣工實施后年節能量達到50噸(含50噸)標準煤以上的,按每噸標準煤200元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2)支持推廣節能新技術、新產品。每年編制發布《合肥推薦使用節能環保產品、技術導向目錄》,對工業企業使用列入目錄的本市產品和技術進行的節能減排項目,給予企業采購額5%的補助,每戶企業最高補助不超過100萬元。 (3)支持淘汰落后產能。根據國家淘汰落后產能政策,對完成當年淘汰落后產能任務并通過審核驗收的企業,按照“以獎代補”方式給予資金支持。具體獎勵標準另行制定。 (4)支持企業能耗在線監測建設。開展對重點用能企業能耗在線監測試點,采取合同約定方式,對試點企業能源在線監測項目進行考核驗收。其中,一級能耗在線監測項目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建設,二級、三級能耗在線監測項目,給予實際投資額12%補助。 (5)全面實施重點用能企業單位能源審計。通過政府采購方式,對年綜合能耗1000噸標煤以上工業、建筑、交通、商業旅游、公共機構等重點用能單位實施能源審計。 (6)鼓勵開展能源管理體系建設。安排200萬元,對列入“萬家節能低碳行動”試點范圍的重點耗能企業,通過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給予一次性獎補。 (7)支持電力需求側管理。對當年獲得省級電力需求側管理類建設支持項目,按照省獎勵資金的50%配套支持。 14.鼓勵企業技術改造和創新。 (1)推動企業技術改造。對符合《合肥市工業投資和技術改造導向目錄》,并列入《合肥市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庫》,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技術改造項目,按設備投資額1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補助。其中,對智能家電、智能語音、智能制造、光伏與新能源等新興產業項目以及投資總額不低于200萬元經認定的“智能工廠”類等項目,按設備投資額12%給予補助。 (2)推進企業技術創新。對當年新認定的國家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品牌培育試點(或示范)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首次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獲得國家“現場管理星級班組建設”稱號的,給予企業星級班組管理團隊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主持起草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排名前三位)的,分別給予13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補。 (3)提升工業設計水平。對當年新認定的市級以上工業設計示范基地,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跨國公司和國際知名工業設計機構來肥設立設計研發總部、分支機構,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工業設計公共服務平臺和工業企業設計中心年服務50戶以上本市工業企業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獲得年度國家級和國際工業設計金獎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 (4)鼓勵企業開展對標診斷。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為列入對標診斷試點企業制訂技術改造路徑方案。 (5)支持采購“雙創”產品。發布推廣《合肥市雙創產品目錄》,對列入目錄的雙創產品給予一定的政策支持。通過省級以上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認定的工業企業,按照成套技術裝備、單臺設備、關鍵部件三種類別,給予省獎勵資金的100%配套資金支持。 (6)推進智能家電技術。在我市生產并通過《智能家用電器的智能化技術通則GB/T28219-2011》評價認定的智能家電產品,按照每個型號100萬元標準給予一次性獎補,單個企業補助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15.兩化融合和信息消費獎勵。 (1)推動兩化深度融合。對通過國家級兩化融合標準認證的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兩化融合公共服務平臺或服務機構,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 (2)支持信息消費試點示范。對當年認定為國家信息消費示范項目的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實施信息消費“雙百”工程,對新認定的省級以上信息消費創新產品、信息消費體驗中心,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補。 (3)支持軟件和集成電路發展。對新認定的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國家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首次進入全國電子百強企業和軟件百強企業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我市IC設計企業采用多項目晶圓(MPW)流片產生的費用給予30%的補貼,對采用掩膜光刻(MASK)流片產生的費用給予15%的補貼,單個企業補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對我市整機企業首購本地IC設計企業自主開發的IC芯片,按照采購金額的20%給予單個整機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補貼。 16.鼓勵大企業上臺階。對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500億元、400億元、300億元、200億元、100億元、50億元、10億元,增幅超過當年全市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平均增長水平且當年盈利的工業企業,分別給予企業管理團隊500萬元、4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8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補,每上一個臺階獎勵一次。 17.扶持小微企業提檔升級。對年度凈增規上工業企業前三名的縣(區)開發區,給予所在地政府經貿部門5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當年新增為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由縣級財政給予企業5萬元一次性獎補。 18.支持“專新特精”企業發展。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專精特新”小微企業,分別給予80萬、4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補。鼓勵電子商務服務商指導“專精特新”企業應用第三方電商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年服務“專精特新”企業開展網絡營銷達到100戶以上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支持有條件的“專精特新”企業自建或與科研機構共建企業技術中心或工業設計中心,由縣級財政給予市級以上新認定的技術中心或工業設計中心每個10萬元獎補。 19.支持基地平臺建設。對新批準認定為國家級、省級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應急產業示范基地、綠色(低碳)工業園區的,分別給予產業基地所在地政府或管委會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孵化或創業示范基地,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補。經省級認定的產業集群專業鎮,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進入全國民營企業500強的工業企業,給予管理團隊100萬元一次性獎補。 三、建筑業扶持政策 (一)政府投資引導基金。 20.按照《合肥市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設立產業投資引導基金,重點支持建筑智能化、綠色建筑、建筑產業化等建筑新型行業的發展。投資引導基金規模根據年度財政資金計劃確定。具體由市金融辦負責兌現實施,市城鄉建委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和項目技術審查。 (二)借轉補。 21.對新建、改建綠色環保攪拌站并通過專項驗收的預拌混凝土企業,每家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 22.打造合肥建筑航母企業。對位列合肥市建筑業十強、年建筑業總產值突破80億元,并創建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建筑業企業,每家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補。 (三)事后獎補。 23.支持混凝土企業實施規范化、常態化管理。對年度考核優秀的預拌混凝土企業,給予總額100萬元獎補。 24.支持企業上規模發展。對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30億元、50億元、100億元的,分別給予50萬元、8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每上一個臺階(超過100億元以上的,每50億元獎補50萬元為一個臺階)獎補一次。 25.支持企業“走出去”發展。施工總承包企業市外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10億元、30億元、50億元的,分別給予50萬元、8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每上一個臺階(超過50億元以上的,每20億元獎補50萬元為一個臺階)獎補一次; 專業承包企業市外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5億元、10億元的,分別給予50萬元、80萬元一次性獎補。每上一個臺階(超過10億元以上的,每5億元獎勵50萬元為一個臺階)獎補一次; 對企業境外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5000萬美元、1億美元的,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獎補。每上一個臺階(超過1億美元以上的,每1億美元獎補50萬元為一個臺階)獎勵一次。 26.支持企業轉型升級。對年建筑業總產值達20-80億元,并獲得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建筑業企業,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 對獲得綜合類甲級資質的勘察設計企業,給予80萬元一次性獎補; 對當年獲得行業甲級資質的勘察設計企業、綜合資質的監理企業,或獲得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工程監理中的任意兩項甲級資質的企業,或對當年獲得兩項住房城鄉建設部核準的壹級資質的建筑業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 對市外具有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建筑業企業,當年將注冊地變更到我市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 對市外具有綜合類甲級資質的勘察設計企業,當年將注冊地變更到我市的,給予80萬元一次性獎補; 對市外具有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甲級資質的勘察設計企業,或具有工程監理綜合資質的監理企業,當年將注冊地變更到我市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 對市外具有兩項住房城鄉建設部核準的壹級資質的建筑業企業,或具有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工程監理中的任意兩個甲級資質的企業,當年將注冊地變更到我市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 27.支持企業創優奪杯。對企業承建的工程項目獲得“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金獎”的企業,每個項目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補; 對勘察設計的項目獲得“國家級優秀工程勘察設計行業一等獎”的企業,每個項目給予80萬元一次性獎補; 對承建的工程項目獲得“國家優質工程銀獎”的企業,對勘察設計的項目獲得“國家級優秀工程勘察設計行業二等獎”的企業,每個項目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 對企業連續兩年獲得兩個及以上“詹天佑大獎”、“市政金杯獎”、“鋼結構金獎”、省級優質工程、三個及以上“中國建筑工程裝飾獎”以及五個及以上市級優質工程的,分別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 對被評為年度中國企業500強、民營企業500強和中國建筑業100強的建筑業企業,對連續兩年獲得中國建筑業競爭力100強、中國建筑業最具成長性100強的建筑業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 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中國質量獎的建筑業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 28.支持企業科技創新。對主持(排名前三位)起草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建筑行業標準和省級、市級地方標準以及參與起草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排名前三位)的建筑業企業,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合肥市標準化工作的意見》(合政〔2012〕69號)規定實施獎補;
對獨立完成獲得國家級工法的,對近三年獨立完成獲得五項以上省級工法的建筑業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已獲得獎補的,不計算在內)。 同一企業或同一項目多次獲獎的,按最高獎勵金額給予獎補,不重復計算獎補。 四、附則 29.本政策由市經信委、市城鄉建委、市質監局等部門負責解釋。 30.本政策與其他財政政策不重復享受。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31.涉及縣(市)區、開發區配套的政策資金,市財政兌現市級承擔部分,縣(市)區、開發區財政按比例配套承擔。 32.新引進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投資補助資金由市與縣(市)區、開發區按5:5比例承擔,享受市級重大項目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復享受我市投資補助類扶持政策。 33.市審計局負責加強對政策執行的審計監督。 34.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