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一步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
1、對試驗區創新型產業相關核心技術、重大裝備研發項目,或重大引進技術、裝備的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給予最高1000萬元資助;獲得國家撥款的,給予國家撥款額50%、最高1000萬元資助。
2、對試驗區創新型產業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有望形成爆發性增長的新興產業和規模巨大的支柱產業的重大項目,在資金支持上一事一議、特事特辦。
3、對省外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來試驗區落戶,投資創新型產業鏈缺失環節或薄弱環節的,給予其實際到位投資額10%、最高500萬元獎勵。
具備上市條件的省外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總部遷至試驗區注冊上市,并將其上市募集資金的70%(1億元以上)在試驗區投資的,獎勵500萬元。
4、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檢測中心、創新咨詢中心、軍轉民研發機構等,給予一次性50至500萬元獎勵,已認定并考核優秀的,給予一次性30至300萬元獎勵。新認定的省級上述機構,給予一次性20至200萬元獎勵,已認定并考核優秀的,給予一次性20至100萬元獎勵。
5、對試驗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各項行政性收費的省、市留成部分,實行免征。對新創辦的科技型企業,實行零收費。
創新型企業所繳納企業所得稅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內全額獎勵企業。
6、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和重點新產品,從認定之日起所繳納增值稅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內全額獎勵企業。
7、中央在皖科研院所實行轉企改制的,按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和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及房產稅有關政策到期后,相應稅收的省、市留成部分,2年內全額獎勵企業。
8、主持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企業,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被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給予20萬元獎勵。
二、加快推進科技成果產業化
9、在試驗區建設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國家批準的,給予國家撥款額50%、最高1000萬元資助;省級批準的,給予項目總投資10%、最高1000萬元資助。
獲國家批準或認定的高技術產業基地、高新技術產業基地等以自主創新為主題的各類產業基地,省政府給予產業基地所在市政府100至1000萬元獎勵,用于產業基地建設。
對創新型項目,優先保障土地供應。
10、在試驗區新建公共技術研發平臺、檢測實驗平臺、信息情報平臺、技術轉移平臺和咨詢服務平臺,給予最高500萬元資助;按市場化運營的,根據服務績效考核結果,自開業起3年內,每年擇優給予運營費用20%的資助。
11、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由企業購買或成果單位自行在試驗區內首次實施轉化并實現產業化的,給予20至200萬元的資助。
12、國內外知名創新咨詢機構在試驗區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海外留學人員新創辦創新咨詢機構,在試驗區購、建自用辦公用房的,酌情給予一次性資助;租用辦公用房的,自開業起3年內,每年按房租額的50%給予資助。在試驗區設立的創新咨詢等現代服務業專業孵化器,經省級認定的,比照享受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相關優惠政策。
13、對試驗區按市場化運營,獨立從事信息業、咨詢業和技術服務業的創新服務機構及產業集群服務機構,根據服務績效考核結果,自開業起3年內每年擇優給予運營費用20%的資助。
14、經認定的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大學科技園內的在孵企業繳納的各項稅收省、市留成部分,5年內全額獎勵企業
三、切實加強科技創新投入和金融支持
15、省政府設立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專項資金,用于落實本政策措施各類項目資金、資助、獎勵等支出。從2008年起,省級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5億元。
設立省創業風險投資引導資金。省政府從2008年起連續5年每年安排1億元資金,積極吸納銀行資金、創業風險投資機構資金及其他各類資金參與,爭取資金總額達到10至20億元。通過階段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償等方式,引導各類創業風險資金投向初創期的科技型企業。
16、省每年公布一次自主創新產品目錄。對自主創新產品參與政府采購的給予優惠,以價格為主的招標項目,自主創新產品價格高于一般產品的,給予5%至10%的價格扣除;以綜合評標為主的招標項目,給予自主創新產品總分值4%至10%的加分。對符合先進技術發展要求的試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場的自主創新產品,實行政府首購制度。對重大自主創新產品和服務,實行政府訂購制度。
17、落戶試驗區的各類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因投資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執行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后仍有風險虧損的,給予風險虧損額30%、最高1000萬元資助。
18、建立健全適應科技型、創新型中小企業特點的信貸管理體系。支持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聯合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股權質押、動產質押等新型質押貸款。鼓勵試驗區各市設立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擔;蛸J款發生風險虧損的,給予風險虧損額30%、最高1000萬元資助。
19、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因上市補交的企業所得稅、土地出讓相關稅費的省、市留成部分,全額獎勵企業。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行企業(公司)債券,鼓勵優質科技型中小企業發行集合債券。
四、激勵創新創業人才發揮更大作用
20、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的科技人員攜帶科技成果在試驗區創辦企業的,給予公司注冊資金50%、最高200萬元資助;6年內保留其編制,保留期間要求返回的,由原單位按原職級待遇安排。留學回國和民間科技人員來試驗區創辦企業的,給予同等額度的資助。在試驗區設立高校師生創業資金,鼓勵高校教師、學生創業。
21、試驗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和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的高層技術、管理人員,年薪10萬元以上的,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省、市留成部分,全額獎勵個人創新創業。
22、改革職稱評價辦法,強化實際貢獻和創新能力的考核。高校、科研院所從事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或中介服務的科技人員,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可作為評定專業技術資格的重要依據。評聘農業專業技術職務時,擁有品種權視同專利權。
23、對企業聘請國外知名科學家、高端技術專家、創新咨詢專家來試驗區工作的,一次性給予聘用費50%、最高50萬元資助。
24、國有及國有控股的創新型企業,可比照執行國有高新技術企業股權激勵試點政策,對企業科技和管理人員進行股權激勵。
五、其他
25、本政策措施適用于在試驗區各市開展創新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其他市與試驗區確定的創新型產業相關的重大科技專項、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等,納入本政策支持范圍。
26、本政策措施有關實施細則、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